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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標識設計規則的目的即要人遵守,若是徒具形式,則毫無意義可言。因此,在標識設計規則之外,還要另定一項處罰違規者的條文,以強迫他人遵守。
不過,若規章不合理,又不加以改革或廢止,則實難令人遵守。
某家標識牌制造廠有一規定:員工若延遲交貨,其單位一律征收違約金。然一般延遲交貨的理由,多半事出有因,例如:遭遇不可抗拒的天災、人禍,或廠方本身的耽誤等等。故此項規定有名無實,應馬上改正,擬一折中性的辦法,以配合現實條件。若是礙于面子,覺得剛制定的
標識設計規則,馬上又要推翻,怕被下屬笑話,將來吃虧的仍是自己。
然而,在修正此項標識設計規則之前,首先要考慮到,交貨日期的決定是否過于草率,是否經過縝密的思考,主管工程管理妥善與否,各部門聯絡工作是否確實等實際情況,待一切皆臻完備,才能對下屬提出如是的要求,否則,難免落得“不盡情理”的評論,更收不到具體的效果。

凡是經由詳細了解實際形態,整理分析種類問題,而后制訂的標識設計規則,才有意義。若徒具冠冕堂皇的條文,而與現實情形背道而馳,則無異于空文。
只重理論的理想派主管,總是一味強調“勿X X”的單方面主張,比方:“凡公司員工一律閱讀公報,不遵守者須接受處罰。”假若公報缺乏內容,詞不達意,誰會去看它呢?就算真的強迫執行,亦收不到效果。
總而言之,若發現標識設計規則不合時宜,須及早廢止,另謀改善,或加以合理性之補充亦可。千萬不要故步自封,否則此項標識設計規則將隨時日的變遷,而益加脫離現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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